学纪律知敬畏明规矩守底线
高质量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同志们:
为切实增强全体党员的党纪意识,提升党性修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推进集团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集团党委党纪学习教育安排,今天由我为大家讲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也作为一次集体廉政谈话,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再要求、再部署。这次党课我将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纪律教育的重要论述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个人学习体会,以“学纪律 知敬畏 明规矩 守底线”为题,从四个方面与大家一起学习交流。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明确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我们党加强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广大党员干部要通过学纪律、知敬畏、明规矩、守底线,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一、学纪律,推动党规党纪入脑入心
我们知道,纪律是党的生命线,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也是我们党有力量的表现和具有强大凝聚力的原因所在。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政党,靠什么来管好自己的队伍?靠什么来战胜风险挑战?除了正确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外,必须靠严明规范和纪律。”这是对党的纪律建设经验的深刻总结,充分说明纪律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历经2015年、2018年、2023年3次修订,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不断完善纪律规矩,重点更加突出、特点愈发鲜明。特别是最新修订的《条例》,聚焦执纪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靶向施治,进一步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再次释放出严明纪律管党治党的鲜明信号。中央明确此次党纪学习教育的学习内容主要是新修订的《条例》,是“必修教材”。我们要把《条例》学深学透学到位,深化《条例》理解运用。要做到这一点,既要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也要新旧对比、联系实际学,切实做到学懂弄通、熟练掌握。
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共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条例》修订坚持尊崇和维护党章、坚持系统观念、坚持严的基调、坚持科学立规,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与时俱进将党章要求具体化为纪律规定。
我们知道,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条例》修订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从重要性上看,政治纪律规范的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如果政治纪律立不起来、严不起来或执行不到位,势必导致其他纪律全面失守,党就会陷入软弱涣散的境地。从危害性上看,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对党的损害最大,它使党离心离德,实际上是从政治上瓦解了党。从具体内容上看,政治纪律涉及政治路线、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等方面,都是党和国家极端重要的工作,关系党和国家政治安全和工作大局。从六项纪律的相互关系看,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如果政治纪律把握不住,根本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出了问题,其他方面的纪律也很快就会被突破。反过来说,不管违反哪方面纪律,任其发展,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党的政治纪律。
比如,在《条例》政治纪律部分,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政治纪律之所以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从根本上说是由我们党的性质所决定的。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政治建设在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中的首要和根本地位,决定了我们必须将党的政治纪律建设摆在党的纪律建设的首要位置。
另外,《条例》修订后,以下14项内容与我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紧密相联,需要广大党员引起足够重视,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和了解下。
1、党员涉黄涉毒应开除党籍。党员发生嫖娼、吸毒行为,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已丧失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条例》第三十条(总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部分)明确,“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将会被处分。为规范约束党员网络空间言行,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始终绷紧网络不是法外、纪外之地这根弦,《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属违反生活纪律行为)规定,“对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3、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料将会被处分。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个别党员干部私藏、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等问题,《条例》第五十二条(属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规定,“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编者注: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第五十一条(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导致餐饮浪费将会被处分。为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属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规定,“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将予以处分。为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条例》第三十条(总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部分)明确,对党员“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以及“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6、严肃查处“四风”隐形变异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防治“四风”隐形变异问题,《条例》第九十八条(属违反廉洁纪律行为)规定,“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均属违反廉洁纪律行为)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滥发福利,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将予以相应处分。
7、对干预和插手行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将会被处分。为加大对有关干预和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属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因私出国(境)要求更严。为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摒弃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条例》第九十一条(属违反组织纪律行为)规定,“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对抗组织审查将会被处分。为强化党员意识,促进其义务及责任的履行,做到对党忠诚老实,《条例》第八十条(属违反组织纪律行为)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严查“退而不休”谋利问题。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利用在职时形成的职务影响,退休之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为特定关系人谋利。为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属违反廉洁纪律行为)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1、搞机械执行、文山会海、过度留痕等将会被处分。针对反映强烈的机械执行、文山会海、过度留痕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属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规定,“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2、“新官不理旧账”将会被处分。为推动“新官不理旧账”问题解决,全链条压实责任,《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属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3、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将会被处分。党的二十大对党员干部发扬斗争精神、带头担当作为提出明确要求。对此,《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属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规定,“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4、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条例》第十九条(总则-纪律处分运用规则部分)明确,“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总的来看,新修订的《条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