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提纲:
一、严格规划和用地管理
二、加强风貌和安全质量管理
三、规范审批流程
四、明确工作职责
五、严肃法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保障农村住房质量安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XX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XX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结合XX区耕地占用和农房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划和用地管理

(一)加强规划管控。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坚持规划先行、适度集中、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做到集约节约用地。

(二)严格用地管理。农村住房建设用地应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占用农用地建设的,由村组申请、乡镇申报,区自然资源分局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农用地转用报批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擅自占用耕地建房。

(三)规范建设标准。

1.集聚提升和特色保护类村庄新建农宅。单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67平方米(0.4亩),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60平方米;居民点户均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0.6亩,其中宅基地0.4亩,道路、公建等用地0.2亩),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60平方米。房屋不得超过二层,限高9米,提倡建设实用够用的一层农宅。

2.城郊融合类村庄新建农宅。单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0.3亩),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居民点户均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33平方米(0.5亩,其中宅基地0.3亩,道路、公建等用地0.2亩),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房屋以二层及以下低层住房为主,限高9米。

在供水、供热、排水、排污、环卫等配套设施能够达标解决的情况下,集中居民点可批准修建多层楼房(4至9层),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容积率≤1.5,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限高27米,每户配套不少于1个车位。

3.农村住房维修改造。现有老旧农宅整体拆除重新建造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鼓励进入规划的集中居民点建设。在原有合法宅基地上维修改造二层及以下农村住房的,由乡镇按照现行相关建设规定审查备案,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60平方米;需要结构安全性鉴定的,安全鉴定合格后方可动工建设。不得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属的建设用地上翻新、翻建住宅。

(四)强化重大项目征迁安置点用地费用保障。因重大项目征拆需要建设的集中安置点,由使用土地的单位和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安置点“三通一平”、用地指标、土地补偿及地面附属物等相关费用,由所属乡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组织建设,确保被拆迁群众切身利益不受损失。其他村组自建的集中安置点用地费用由村组根据村规民约在区自然资源分局备案后自行解决。

二、加强风貌和安全质量管理

(五)突出风貌管控。农房建筑效果图应纳入规划许可附件,作为风貌管控依据。村民可选用住建部门提供设计的通用图集,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XXXX区农村建筑风貌引导图集》要求进行设计。禁止使用亮蓝色和亮红色树脂瓦,严禁建设彩钢房。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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