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中心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干部职工,包括事业中心科级干部、一般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绩效工资,是指本人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章 绩效管理
第四条 干部职工绩效管理结合日常工作和考勤进行。
(1)因病住院的,在住院治疗期间不扣绩效工资,出院后请假期间扣发绩效工资;
(2)旷工期间扣除当天绩效工资;
(3)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的,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
(4)职工因公负伤请假期间不扣发绩效工资。
第五条 在工作过程中,服务态度恶劣、蛮横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扣除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的30%;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扣除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并承担相关责任,年内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 落实领导交办或督办的任务时,推诿扯皮、办事拖拉,不能按要求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扣除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的20%;不听从指挥、不服从安排而影响工作的,扣除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的30%,年内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八条 因工作失职,受到上级领导批评,媒体曝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扣除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年内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职工当月迟到、早退、旷工人数(人次)占本部门职工总人数20%以下的,除对相关人员的绩效工资进行扣发外,由分管领导对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进行约谈;职工当月迟到、早退、旷工人数(人次)占本部门总人数20%-50%的,除对相关人员的绩效工资进行扣发外,部门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职工当月迟到、早退人数(人次)超过本部门总人数50%的,除对相关人员的绩效工资进行扣发外,该部门年内考核直接定为末位,部门内所有工作人员年内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 因工作失职、不作为或造成一定后果的,扣除责任人相应绩效工资:
(1)工作人员不能及时对文书档案进行归档,造成遗失、损坏的每发现一次扣除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的10%。造成严重工作失误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年内不得评为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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